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巍檢一部刑檢刑訴〔2020〕50號
被告人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9272000********,彝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縣,家住巍山縣**鄉(xiāng)**村委會**村**號。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巍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盜竊罪經本院批準被巍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巍山縣看守所。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凌晨,被告人向某某、陳某某(另處)至巍山縣**鄉(xiāng)**村委**段**村段某某戶院內,將段某某戶停放在院內的一輛黑色鈴木牌女士二輪摩托車盜走。經巍山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盜摩托車價值人民幣17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口證明、抓獲經過、現場辨認筆錄及照片、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物證照片、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價格認定結論書、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在卷證實。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向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向某某違反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達人民幣170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屬坦白,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向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本院為保護公私財產權利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饒云龍
檢察官助理:吳志芹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現羈押于巍山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各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6.扣押涉案物證現存巍山縣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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