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株石檢一部刑訴〔2020〕115號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041988********,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現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qū)**村巷**號。因涉嫌詐騙罪,2020年4月2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2020年6月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現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9月20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間,被告人向某某虛構湖南**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的身份,為歸還欠款,在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利用租賃的蘭博基尼、保時捷、法拉利等各種豪車,編造邀人合伙出資購買豪車、購買豪車短期借款等理由,騙得周某某、汪某乙等人147.78萬元,全部用于歸還借款、支付租車租金及個人開支。具體情況如下:
1、2019年12月17日-20日間,被告人向某某以購買寶馬I8借款為由,以從**公司租賃的蘭博基尼汽車作質押,從周某某處騙得48萬元,全部用于歸還欠款、支付租車公司租金。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向某某以幫朋友短期借款為由,以從**公司租賃的野馬汽車作質押,從周某某處騙得10萬元,全部用于支付**公司租金。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向某某以幫朋友周某甲短期借款為由,以周某甲委托其出租的保時捷帕納美拉汽車作質押,從周某某處騙得12萬元,全部用于歸還欠款。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向某某以急用借款、只借一天為由,從周某某處借得3.68萬元,全部用于支付億翔公司租金、歸還欠款及個人消費。
2、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向某某以資金周轉借款為由,從謝某某處騙得4.5萬元,全部用于支付租車公司租金、歸還欠款及個人消費。
3、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向某某以資金周轉借款為由,以從**公司租賃的黃色法拉利汽車作質押,從黃某某處騙得15萬元,全部用于歸還欠款。
4、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向某某以共同合伙出資購買法拉利、用于出租為由,從萬某某處騙得15萬元,全部用于歸還欠款。被告人向某某將從**公司租賃的黃色法拉利展示給萬某某看、謊稱是兩人合伙購買的,再以有客戶租賃為由將該車收回。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向某某以短期借款、一天歸還為由,從萬某某處騙得1.6萬元,全部用于歸還欠款及個人消費。
5、2020年3月31日至4月4日間,被告人向某某以幫忙購買保時捷BOX、用于出租為由,從汪某乙處騙得26萬元,全部用于支付租車公司租金、歸還欠款及個人消費。被告人向某某將從浙江**公司租賃的保時捷交給汪某乙謊稱是幫汪某乙購買的,幾天后再以有客戶租賃為由將該車收回。
6、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向某某以共同出資購買法拉利、用于出租為由,從石某某處騙得6萬元,全部用于支付租車公司租金、歸還欠款及個人消費。
7、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向某某以出租邁凱輪汽車給賈某某、何某某使用為由,從何某某處騙得6萬元,全部用于支付租車公司租金、歸還欠款及個人消費。
案發(fā)后,被告人向某某向司法機關如實供述以上事實,且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到案經過、興業(yè)銀行賬戶流水、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支付寶交易明細、微信記錄等書證;2、證人羅某某、鄺某某、汪某甲、彭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周某某、汪某乙、萬某某7人的陳述;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提取筆錄、扣押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向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向某某向司法機關如實供述且認罪認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株洲市石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慧琴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羈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9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證人汪某甲,男,1986年9月23日生,長沙**租車公司老板,身份證4304121986********,聯系電話1850843****。
證人彭某某,男,身份證號碼4303211992********,現住湖南省湘潭市**區(qū)**學府**棟**單元**,聯系方式1867090****。
證人徐某某,男,身份證3301031970********,現住長沙市**院**棟**號,聯系電話1387482****。
證人曠某某,女,身份證號碼4307221987********,現住湖南省常德市**南路**號,聯系方式1837360****。
證人鄺某某,男,身份證4303211988********,現住湘潭市岳塘區(qū)**路**小區(qū),聯系電話1810733****。
證人劉某某,女,身份證號碼4303021985********,現住湖南省湘潭市**苑**棟**號,聯系方式1868485****。
證人向某甲,男,身份證號碼4303111963********,現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qū)**村巷**號,1397320****。
證人羅某某,女,身份證號碼4303111965********,現住湘潭市岳塘區(qū)**村**灣**號,1350732****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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