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常武檢刑事刑訴〔2020〕426號
被告人向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7261993********,土家族,高中文化,船舶駕駛員,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臨澧縣**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地**。因犯尋釁滋事罪,2014年8月21日被常德市石門縣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2014年9月1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屬到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3時許,被告人向某甲酒后駕駛無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本市區(qū)**大道**路段,與劉某某駕駛的湘******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向某甲及所載的向某乙受傷,兩車均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向某甲被交警查獲,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86mg/100ml,經(jīng)抽血鑒定,血液中乙醇濃度為92mg/100ml。經(jīng)鑒定,向某甲、劉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資料、到案材料、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照片、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保險單等書證;2.證人文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視頻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向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向某甲歸案后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應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建議對被告人向某甲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陵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雷光宇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99368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_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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