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五檢一部刑訴〔2020〕658號
被告人呂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0********,普拉族,戶籍所在地越南,住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qū)**街道**村**號。因涉嫌偷越國(邊)境罪,經(jīng)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決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國(邊)境罪,經(jīng)昆明市五華區(qū)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8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逮捕。
趙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1121975********,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qū),住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qū)**街道**村**號。因涉嫌犯有偷越國(邊)境罪,經(jīng)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決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偷越國(邊)境罪,經(jīng)昆明市五華區(qū)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8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呂某某、趙某涉嫌偷越國(邊)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8月28日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充分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11月許,被告人呂某某在無出入境證件的情況下,從越南違法進入中國,并在云南省文山州**縣認識被告人趙某,后與趙某共同生活在本市五華區(qū)**街道辦事處***村**號,2019年11月14日,呂某某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依法遣送出境,2019年11月29日趙某持旅游簽證前往越南呂某某家中,2019年12月6日兩人商量后,趙某持旅游簽證入境,呂某某偷渡入境,兩人在中國境內匯合后又由趙某出資共同包車回到本市五華區(qū)**街道辦事處***村**號生活。被告人呂某某于2020年7月13日被公安機關查獲。被告人趙某在接到民警電話后于2020年7月13日主動到公安機關,系自動投案。被告人呂某某、趙某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口證明;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呂某某、趙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趙某違反我國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在呂某某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一年內再次共謀偷越國(邊)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偷越國(邊)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呂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自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段金艷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呂某某現(xiàn)羈押于昆明市看守所候審,被告人趙某現(xiàn)羈押于昆明市五華區(qū)看守所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補充材料卷壹冊,光盤貳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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