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臨蘭檢一部刑訴〔2020〕615號
被告人呂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251992********,漢族,中專文化,山東省費縣人,務(wù)工,住山東省費縣**街道**村**組**號。202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呂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26日20時許,被告人呂某某酒后駕駛魯******號北京現(xiàn)代牌小型轎車,沿臨沂市蘭山區(qū)**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與**道交匯處時,先后與鄭某甲駕駛電動三輪車(車載鄭某乙、王某某)、鄭某丙駕駛的電動三輪車(車載秦某甲)、秦某乙駕駛的電動三輪車、路邊行道樹相撞,造成秦某乙、鄭某甲、鄭某乙、王某某、鄭某丙、秦某甲受傷,行道樹及四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呂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秦某乙損傷為左膝部軟組織挫傷、左側(cè)髕骨、脛骨平臺骨折,損傷程度構(gòu)成輕傷二級;鄭某丙損傷為多處傷口、軟組織挫傷及皮膚損傷,其損傷構(gòu)成輕微傷;被告人呂某某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7.0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勘驗筆錄;鑒定意見;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呂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呂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并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呂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沂市蘭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坡
檢察官助理:董秀紅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呂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诩抑小?/span>
2、偵查卷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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