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滬閔檢三部刑訴〔2020〕504號
被告人呂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2811987********,漢族,高中文化,外地**滬務工人員,戶籍在浙江省余姚市**鎮(zhèn)**村**路**號。2015年10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2019年11月3日因涉嫌詐騙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10日經(jīng)本院批準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呂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及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就量刑建議及是否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聽取被告人的意見,其表示同意并簽字具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自2019年3月起,被告人呂某某受他人雇傭,在上海市閔行區(qū)**路**弄**號**室擔任“多卡寶”等網(wǎng)絡設備的安裝維護工作。其中“多卡寶”等網(wǎng)絡設備通過在“多卡寶”內插入國內運營商的SIM卡,使詐騙人員所用的境外手機能夠通過軟件撥打國內被害人電話,并顯示“多卡寶”內SIM卡號碼。同時被告人呂某某還負責在網(wǎng)絡推廣用于詐騙的期貨交易網(wǎng)絡直播間。
2019年10月,被害人李某某在瀏覽一期貨交易詐騙網(wǎng)絡直播間后,有人通過手機號碼1305893****與其聯(lián)系,該手機號碼為被告人呂某某所安裝維護的“多卡寶”中手機號碼。后他人利用該手機號碼與被害人李某某通訊并引誘其在手機軟件中充值,充值后無法提現(xiàn),致被害人李某某被騙錢款共計人民幣一萬五千余元。
被告人呂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qū)公安分局**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反侵財三隊民警出具的《抓獲經(jīng)過》證實,本案案發(fā)及被告人呂某某的到案經(jīng)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于2019年11月3日從被告人呂某某處扣押電腦4臺、手機16部、多卡寶10個、路由器5個、以太網(wǎng)交換機1個、隨身WIFI4個、信號放大器1個、各類SIM卡69張,其中包括李某某被騙時詐騙人員與其聯(lián)系所用的1305893****號碼;公安機關出具的《調取證據(jù)通知書》及相關SIM卡信息及通話記錄,證實1305893****號碼于2019年10月30日與被害人李某某通話。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相關通話記錄、短信截圖、網(wǎng)站截屏、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銀行交易明細等證實,被害人李某某在瀏覽一期貨交易詐騙網(wǎng)絡直播間后,有使用1305893****手機號碼的人員與其聯(lián)系,并引誘李某某在手機軟件中充值,充值成功后無法提現(xiàn),致使被害人錢款被騙的事實。
4.被告人呂某某的有罪供述,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5.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15)**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呂某某的前科情況。
上述證據(jù)來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呂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伙同他人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呂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呂某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呂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呂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鄭懿雍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呂某某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閔行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證據(jù)兩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聽取律師意見書》一份。
6.相關法律條文。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之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條……
被告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