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潮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汕潮南檢刑訴〔2020〕164號
被告人呂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0321198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鄖陽區(qū)**鎮(zhèn)**路**號**幢**單元**室。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汕頭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9月29日被汕頭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汕頭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呂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2020年1月23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6月開始,被告人呂某某任江西瑞揚藝紡紡織有限公司汕頭市潮南辦事處的跟單業(yè)務員,主要負責胚布生產(chǎn)-染色-成品回倉等業(yè)務。2016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間,被告人呂某某利用職務之便伙同同案人莊某甲(未歸案)采用虛報染費的手段,非法侵吞其所在公司資金共190581元。因侵吞行為被發(fā)現(xiàn),被告人呂某某退還涉案公司資金共199100元。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呂某某經(jīng)傳喚到公安機關接受調(diào)查。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物證:扣押清單、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被告人身份證明材料、銀行流水、相片材料、有關證實材料等;
(2)證人方某某、莊某乙、胡某某、孟某某、陳某娜等人的證言;
(3)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等;
(4)被告人呂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以上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呂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將其所在單位財物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呂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被告人呂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汕頭市潮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周厚崇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呂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汕頭市潮陽區(qū)看守所;
2、主要證據(jù)目錄一份、案卷五冊;
3、光盤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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