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檢二部刑訴〔2020〕84號
被告人呂福安,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83199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出生地及戶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現(xiàn)住南安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呂福安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補充偵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1日,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日);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26日,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7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晚上,被告人呂福安與其弟弟呂某己在其位于南安市**鎮(zhèn)**村**號的家中喝酒,后與呂某己發(fā)生口角,被告人呂福安遂報警稱其被呂某己毆打。待呂某己離開家后,被告人呂福安為泄憤,將其所有的停放在一樓客廳的一部綠源電動車推到一樓臥室內,并將一樓餐廳內的餐椅、食物等拋入一樓臥室內地板上,后再從一樓客廳的佛龕上拿了打火機,到一樓臥室內將呂某己放在椅子上的衣服點燃后扔在臥室門口的地板上,導致臥室內物品起火。后被告人呂福安走到家門口坐下,被接警后趕到現(xiàn)場的南安市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民警隨后與呂某甲、呂某丁等人一同將火撲滅,現(xiàn)場燒毀一部綠源電動車(經(jīng)鑒定價值為人民幣2857元)及臥室內的床、柜子、餐椅等物品,一樓臥室的天花板、墻壁被火熏黑。
經(jīng)福建華閩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告人呂福安的血樣進行乙醇濃度鑒定,檢出被告人呂福安血樣中乙醇濃度為64.06mg/100ml。
2019年11月7日,呂某己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呂福安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110接警單、歸案經(jīng)過、處警經(jīng)過、報警記錄、通話清單、現(xiàn)場照片、車輛購買憑證、諒解書、工作說明等書證;
2、證人呂某甲、呂某乙、呂某丙、呂某丁、呂某戊的證言及王某某的自述材料;
3、被告人呂福安的供述與辯解;
4、福建華閩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yī)毒物鑒定意見書》、南安市價格認定局出具的《價格認定書》等鑒定意見;
5、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圖,辨認筆錄及照片。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福安為泄私憤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柳紅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呂福安現(xiàn)羈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五冊、光盤八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