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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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檢一部刑訴〔2020〕19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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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吝琦,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6105231995********,漢族,初中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為陜西省大荔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吝琦2019年5月9日因盜竊被昆山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20年3月10日釋放。被告人吝琦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吝琦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吝琦,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吝琦在昆山**區(qū)**路**網(wǎng)吧,竊得被害人張某某華為牌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1169元)。涉案手機已發(fā)還被害人。
被告人吝琦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2020年10月30日,被告人吝琦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手機(照片)
2.身份信息、抓獲經(jīng)過、調(diào)取發(fā)還清單等書證;
3.證人顧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吝琦的供述與辯解;
6.昆山市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7.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8.監(jiān)控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被告人吝琦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吝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169元(曾因盜竊被刑事處罰),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吝琦在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吝琦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吝琦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顧勇?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吝琦現(xiàn)羈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2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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