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萬州檢刑訴〔2020〕Z775號
被告人吳小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101198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重慶市萬州區(qū)**鎮(zhèn)**村**組**號,現(xiàn)住重慶市萬州區(qū)**鎮(zhèn)**街**號。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7年被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于2015年12月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重慶市萬州區(qū)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同年6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當日被重慶市萬州區(qū)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萬州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小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吳小某、歐某某(已判刑)、蒲某某(已判刑)三人共謀在萬州區(qū)開設野外賭場,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三人均分賭場抽頭漁利,蒲某某聯(lián)系易某某(已判刑)為賭場擔任工作人員。賭場先后邀請了許某某(另案處理)、黃某甲(已判刑)、羅某某(另案處理)擔任賭場莊家。根據(jù)賭場抽頭漁利的規(guī)則,當四個銅錢出現(xiàn)同一朝向時,賭場從中抽頭漁利,由莊家與賭場股東共同均分。期間,賭場斷斷續(xù)續(xù)經(jīng)營了2個月左右,賭場地點分別選在萬州區(qū)熊家鎮(zhèn)、鐵峰鄉(xiāng)等周邊臨近鄉(xiāng)鎮(zhèn)的偏僻之處,賭場參賭人員每日約有40人。
2019年7月,被告人吳小某、歐某某、蒲某某、王某某(已判刑)四人共謀在萬州區(qū)開設野外賭場,四人均分賭場抽頭漁利。賭博方式為三顆骰子比大小,抽頭漁利的方式為骰子出現(xiàn)9點、12點,且莊家輸了的時候,把應該賠付給閑家的錢拿出50%,作為莊家和賭場均分。賭場先后邀約了羅某某、譚某某(已判刑)來擔任莊家,與其他參賭人員對賭,吳小某指使易某某為賭場工作人員,并支付其人民幣300元作為每日工資。賭場每日聚集賭徒50余人,開設時間有十幾天。
2019年8月15日至9月17日期間,歐某某、覃某某(已判刑)、鐘某某(已判刑)三人在萬州區(qū)繼續(xù)開設野外賭場。賭場經(jīng)營過程中,被告人吳小某、劉某某(已判刑)先后加入擔任賭場股東,吳小某指使易某某為賭場選擇開設地點,并擔任工作人員,該賭場邀約譚某某、張某某(已判刑)等人擔任莊家與參賭人員對賭。賭博的方式依然是三顆骰子比大小,抽頭漁利的方式及分配與前次開設賭場的方式一致。賭場參賭人員起初每日有30人左右,譚某某加入經(jīng)營后每日有60人左右。
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吳小某、歐某某、蒲某某、王某某、向某某(已判刑)等人共同繼續(xù)開設野外賭場,賭場從10月28日一直經(jīng)營到11月5日,共計9天。賭博方式、抽頭漁利同上次一樣,以三顆骰子比大小聚眾賭博。前述五人一直擔任賭場股東,抽頭漁利按各自比例進行分配。吳小某等人先后邀請了許某某、黃某甲(已判刑)、黃某乙、譚某某、張某某等人擔任莊家與參賭人員對賭。賭場每天聚集人數(shù)有60余人,抽頭漁利1萬余元。同年11月5日,萬州區(qū)公安局民警在現(xiàn)場查獲參賭人員20余人,扣押賭資人民幣90055元。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吳小某被重慶市萬州區(qū)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前科判決、行政處罰決定書、辨認筆錄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歐某某、覃某某、向某某、譚某某、鐘某某、劉某某、蒲某某、黃某甲、張某某、黃某乙、易某某的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吳小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小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小某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小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吳小某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吳小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吳小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崔??曦
檢察官助理??劉曉東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吳小某現(xiàn)羈押于萬州區(qū)看守所;
2.隨案移送案卷6冊、光盤1張;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