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津濱檢一部刑訴〔2020〕349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20112196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為天津市津南區(qū)**鎮(zhèn)**村**區(qū)**號、住址為天津市濱海新區(qū)**街**里**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日被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逮捕。
吳某某盜竊案由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30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28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0日、2020年6月2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8月20日間,被告人吳某某伙同他人在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中塘鎮(zhèn)趙連莊村老鐵廠院內(nèi),采取私自更換大功率變壓器、改動計量箱內(nèi)的電流控制器等方式盜竊國家電力運行虛擬幣挖礦機。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6月18日運行600臺礦機7日,每日竊電金額為3417.19元,共計23920.33元。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8月20日運行692臺礦機60日(因高溫、下雨、防止被檢查等原因拉閘停電已減去3日),每日竊電金額為5453.1元,共計327186元。同時,再減去涉案期間,被告人吳某某繳納的電費2224.38元,被告人吳某某伙同他人盜竊電力的合計金額為348881.95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某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案件來源、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江某某、吳某某、房某某等人的陳述;
3.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勘驗筆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本院認為,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吳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私自更換大功率變壓器、改動計量箱內(nèi)的電流控制器等方式盜竊國家電力,盜竊數(shù)額共計348881.95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繆祖武
檢察官助理:王夢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羈押于天津市濱海新區(qū)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
3、《量刑建議書》兩份。
4、《換押證》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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