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東川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一部刑訴〔2021〕71號
被告人吳某,綽號:**,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1131995********,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東川區(qū),現住昆明市東川區(qū)**街道**社區(qū)**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昆明市東川區(qū)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7月7日被昆明市東川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東川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師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1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吳某駕駛車牌為云******的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昆明市東川區(qū)****門口路段被查獲,經鑒定:其血樣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169.54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戶口證明、查獲經過、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所駕車輛照片、酒精呼氣測試報告及照片、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強制保險單復印件;2、視聽資料: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情況說明、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光碟;3、鑒定意見:提取當事人血樣登記表及照片、血樣封存出入庫照片及登記表、送檢血樣儲存保管情況說明、鑒定指派書、法醫(yī)毒物鑒定檢驗報告書、鑒定機構及鑒定人資格證書、鑒定意見通知書;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吳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35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東川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柳時飛
檢察官助理:保進勇
2021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現居住在昆明市東川區(qū)**街道**社區(qū)**組**號,聯系電話:1388857****;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證據開示清單》各1份;
4.視頻光碟1張,電子卷宗光碟1張,起訴書光碟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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