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云檢刑訴〔2021〕73號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08811997********,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為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以上身份情況均系被告人自報)。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10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52241979********,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地為廣東省揭陽市惠來縣(以上身份情況均系被告人自報)。因本案于2020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10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某、吳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起,被告人劉某某、吳某某伙同同案人嚴某某等人(均另案處理),在本市白某某同和街南湖中路33號一樓辦公室內聚眾賭博,其中,劉某某為股東,吳某某為兌換現(xiàn)金工作人員。2020年6月9日,民警在上址抓獲嚴某某等同案人,在上址的桌上繳獲賭具撲克牌l副、無主賭資人民幣10110元。
被告人劉某某、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繳獲的賭資、賭具等物證;
2、到案經過等書證;
3、證人吳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劉某某、吳某某及同案人張某某等人的供述;
5、現(xiàn)場勘驗筆錄、檢查筆錄;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吳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某、吳某某犯罪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吳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
檢察官?姚瑤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劉某某、吳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廣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9冊及光碟8張
3、繳獲的作案工具華為手機1臺,現(xiàn)存放于廣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議依法判處沒收
4、《具結書》2份
5、本案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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