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永??h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永檢一部刑訴〔2020〕110號
被告人吳某某(綽號某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23251976********,瑤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永??h,住廣西永??h**鄉(xiāng)**村**屯**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永福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又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永??h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永福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永??h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游某某(綽號某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23251979********,漢族,小學文化,**賓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永福縣,住廣西永??h**鎮(zhèn)**街**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永??h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永??h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陳某甲(曾用名陳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52325197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永福縣,住廣西永??h**鎮(zhèn)**村**屯**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永??h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永??h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永??h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游某某、陳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三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三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底,被告人吳某某伙同游某某、陳某甲等人去到永??h迎賓路李家寨路口福興鋼材經營部盜竊被害人廖某某的鋼管扣,將盜竊得來的鋼管扣放在小唄電動車踏板位置,運送至永??h十字街賣給廢品收購店;2020年7月初,被告人吳某某伙同陳某甲、游某某等人在永福縣中醫(yī)院舊大門內將被害人伍某某放在該處的鋁合金板材扛至永??h十字街廢舊收購店旁藏匿,后將盜竊得來的鋁合金板材賣給該廢品收購店;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吳某某伙同陳某甲、游某某等人在永??h中醫(yī)院舊大門內將被害人伍某某放在該處的鋁合金板材扛至永??h十字街廢舊收購店旁藏匿,后將盜竊得來的鋁合金板材賣給該廢品收購店。
2020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游某某伙同他人在永??h中醫(yī)院后門河堤邊的一處蓬房內盜竊被害人韋某某的一套電腦和數十米電線,后處理賣掉,其分得160元現金。
綜上,被告人吳某某、游某某、陳某甲一年內多次盜竊,經永??h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的300個鋼管扣價值1176元;被盜的350斤鋁合金門窗價值14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抓獲經過、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2.證人證言:證人黃某某、劉某某、呂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伍某某、廖某某、韋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吳某某、游某某、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現場勘驗、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游某某、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游某某、陳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三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吳某某、游某某、陳某甲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永福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呂斌
檢察官助理:蔣金晶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吳某某、游某某、陳某甲現羈押于永??h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三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