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浦檢一部刑訴〔2020〕3289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5227321988********,苗族,初中文化,**,戶籍在貴州省三都水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5227321990********,水族,初中文化,**,戶籍在貴州省三都水族自治縣**鎮(zhèn)**村**組,住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縣**號樓**室。
被告人王某某、吳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27日由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王某某、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經(jīng)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吳某某對本案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深夜,被告人王某某、吳某某經(jīng)事先預謀,駕車至**鎮(zhèn)**路**號旁的**工地處,二人翻墻入工地后,在倉庫內(nèi)竊得各類電纜線30余卷。后銷贓得贓款人民幣4000元,兩人予以分贓揮霍。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有盜竊嫌疑被抓獲歸案,同日,被告人吳某某接通知后主動至偵查機關投案,兩名被告人到案后均主動供述了上述結(jié)伙盜竊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被害人李某乙的陳述及相關微信轉(zhuǎn)賬記錄等書證、證人李某甲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涉案工地被竊電纜線的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吳某某曾在涉案工地打工的情況。
2、偵查機關出具的接受證據(jù)清單、道路監(jiān)控視頻等,證實兩名被告人案發(fā)前后的行動軌跡等。
3、偵查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證實涉案財物未進行估價、未組織本案被告人實地辨認作案地點等原因。
4、偵查機關出具的案發(fā)及到案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證實本案的案發(fā)情況及二名被告人的到案經(jīng)過。
5、常住人口信息,證實二名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6、被告人王某某、吳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現(xiàn)場照片等,證實其對上述犯罪事實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吳某某對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jié)伙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上述二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被告人王某某、吳某某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吳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王某某、吳某某五個月拘役,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嚴鈞花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吳某某現(xiàn)羈押于浦東新區(qū)看守所。
2、偵查卷宗二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律師意見函》各一份
4、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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