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2251988********,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住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qū)**村**號(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縣**鎮(zhèn)**村**街北**號)。被告人吳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9月9日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16年11月18日刑滿釋放。曾因盜竊分別于2007年5月22日被行政拘留五日,2007年6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11251980********,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出生于安徽省定遠縣,住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qū)**村**號(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定遠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526198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出生于河南省滑縣,住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qū)**村**號(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滑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1071987********,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出生于江蘇省南京市,住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qū)**路**號**幢**單元**室。被告人蔣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07年1月被判處管制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4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2年9月2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金某某、張某某、蔣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單位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3時許,被告人吳某某、金某某、張某某、蔣某某四人騎電動車至南京美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燕子磯小南化X2土壤恢復項目工地,吳某某、金某某、張某某進入工地,將電箱上的一根電纜線剪斷后盜走,后四人騎電動車將盜竊的電纜線運至南京市鼓樓區(qū)中央北路一收購站出售,得贓款人民幣2200元。
2019年10月23日23時許,被告人吳某某、金某某、張某某、蔣某某四人騎電動車至南通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燕子磯中航G26A項目工地,吳某某、金某某、張某某三人至圍擋內采取拖拉的方式盜竊兩根電纜線,由金某某用攜帶的剪刀剪至多段。后由吳某某、蔣某某二人騎電動車將電纜線運至南京市鼓樓區(qū)中央北路一收購站出售,得贓款人民幣1680元。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吳某某、金某某、張某某、蔣某某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接處警工作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轉賬記錄截圖、刑事攝影照片、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的證言;
3.被害單位工作人員丁某某、陳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吳某某、金某某、張某某、蔣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制作的檢查、搜查和辨認筆錄;
6.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依法調取的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金某某、張某某、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金某某、張某某、蔣某某共同故意實施盜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共同犯罪。被告人蔣某某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被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系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顧蘇斌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金某某、張某某、蔣某某現羈押于南京市棲霞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五冊;?
3.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認罪認罰具結書四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