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1821985********,漢族,文化程度高中,農民,戶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住浙江省建德市**鎮(zhèn)**村**村**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蘭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蘭溪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經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早上,被告人吳某某駕駛陜EK5****自卸低速貨車沿溫壽線從金華市往建德市方向行駛,5時45分許途經溫壽線365KM+790M蘭溪市諸葛鎮(zhèn)殿后朱路段時,與橫過馬路的行人朱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受傷經搶救無效于2019年11月11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吳某某拔打120急救電話,向110指揮中心報警,并在現場等候,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肇事經過。
經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吳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朱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案發(fā)后吳某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支付了補償款,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尸體處理通知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接警單詳情、到案經過、受案登記表、自首證明文書、鑒定委托書、尸體解剖意見書、鑒定機構、鑒定人資格證書、檢驗鑒定結論告知書、返還物品憑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委托書、和解協(xié)議、收條、諒解書、民事判決書、病歷復印件、駕駛證、車輛行駛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商業(yè)保險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戶籍資料等;
2、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鑒定意見:蘭溪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及說明。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趙喜華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電話137*******);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補充材料9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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