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包檢刑訴〔2020〕Z1776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1111986********,漢族,中專文化,皖合肥市人,戶籍所在地合肥市包河區(qū)**街道**社居委**組**幢**號附**號。2020年1月21日因犯犯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兩個月零十天,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合肥市公安局軌道交通分局決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軌道交通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吳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皖A*****號小型轎車,沿合肥市包河區(qū)**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路交口附近,被民警查獲。
經鑒定,吳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41.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歸案經過、駕駛證信息查詢、前科判決等;2.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4.視聽資料:抽血及現場查扣視頻光盤兩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吳某某判處拘役1個月20天,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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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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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徐成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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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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