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方檢一部刑訴〔2020〕43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2301031963********,漢族,大學本科,案發(fā)前系黑龍江省醫(yī)院醫(yī)生,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區(qū)**街*號樓*單元**室。2015年6月16日因猥褻婦女被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黑龍江省方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4日被黑龍江省方某某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于2020年6月18日經(jīng)本院決定,于同日被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黑龍江省方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1時30分許,被告人吳某某酒后駕駛黑A****9號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沿哈同高速公路自西向東行駛至146公里處時,因未與前車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追撞到由被害人劉某某(男,33歲)駕駛的黑E****7(黑E***2掛)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尾部,造成同車被害人張某某(男,55歲)骨折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劉某某電話報警,吳某某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經(jīng)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方正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經(jīng)司法鑒定:吳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04.70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輛。案發(fā)后,吳某某賠償張某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2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吳某某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駕駛?cè)藛T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諒解書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劉某某、張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黑龍江省錦融成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方正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7.勘驗筆錄:黑龍江省方某某公安局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方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治國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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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诤邶埥」枮I市**區(qū);
2.全部案卷材料就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本起訴書所依據(jù)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做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之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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