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駐驛檢刑訴〔2019〕195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011981********,漢族,??飘厴I(yè),務工,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住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qū)**路**小區(qū)**號樓**單元**樓**戶。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駐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駐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23時30分左右,被告人吳某某醉酒后駕駛牌號為豫QQ****的小型轎車沿駐馬店市驛城區(qū)友誼路由東向西行駛,當行駛至友誼路與駿馬路交叉口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吳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35.21mg/100ml,達到醉酒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書證:戶籍證明等;2.證人韓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曉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駐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證人、鑒定人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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