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開檢一部刑訴〔2020〕255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身份證號碼3408811987********,漢族,??莆幕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市**街道辦事處**村**組**號。被告人吳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吳某某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3時30分許,被告人吳某某飲酒后駕駛蘇AD1****號小型轎車,沿南京市江寧區(qū)誠信大道行駛至長亭街路口后停在馬路上,后被民警查獲。經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被告人吳某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為130.4mg/100ml血。
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資料、發(fā)破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證人證言;
3.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
5.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制作的檢查筆錄、吳某某、劉某某等人的辨認筆錄等筆錄;
6.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提供的執(zhí)法錄像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江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徐勝男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居住地,聯系電話:1362565****;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光盤1張;
4.適用速裁程序某某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某某議書各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