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崇檢一部刑訴〔2020〕268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1291967********,漢族,小學(xué)文化,群眾,住四川省崇州市**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07月22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0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7月13日中午,被告人吳某某在崇州市懷遠鎮(zhèn)惜緣飯店飲酒后,駕駛外掛號牌川A*****普通二輪摩托車。14時07分許,行駛至崇州市川西環(huán)線黃鶴村路段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民警對吳某某現(xiàn)場呼氣酒精含量測試,測試結(jié)果為190.9mg/100ml。后在崇州市第二人民醫(yī)院對其抽血取樣,經(jīng)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證鑒定所對吳某某的血樣檢驗,檢驗結(jié)果:所送吳某某血液樣品乙醇濃度為162.5mg/100m1。經(jīng)查,被告人吳某某未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所駕普通二輪摩托車車架號和發(fā)動機號已打磨;號牌川A*****的摩托車狀態(tài)為注銷。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檢查筆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危險駕駛罪法定刑為拘役并處罰金。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罰;無證駕駛機動車,依法從重處罰;使用偽造的機動車牌證,依法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拘役二個月十日,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羊娟
檢察官助理:徐楊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及法律文書。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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