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會檢公訴刑訴〔2020〕11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1351968********,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地會昌縣**鎮(zhèn)**村**村**號。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6月4日被會昌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兩個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會昌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1月29日由會昌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會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被害人王某某承包了會昌縣某某鎮(zhèn)某村吳氏祠堂的修繕工程。2019年1月底,王某某安排工人運了16方沙子、16方碎石、2000塊紅磚,有序堆放在吳氏祠堂門口兩側,同時留出一條一米左右寬的道路供村民正常進出祠堂。2019年2月2日下午,被告人吳某某擅自用鏟車將堆放整齊的沙子、碎石、紅磚鏟散或推進吳氏祠堂旁的坑內,并鏟走兩斗砂子、碎石運到自家門前鋪路。經物價認定,被損毀、占用的沙子、碎石價值為295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任意損毀、占用他人財物價值2950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西省會昌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官:許保華
檢察官助理:周東城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在會昌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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