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刑訴〔2020〕1927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2261963********,漢族,文化程度小學(xué),住浙江省寧??h**鎮(zhèn)**村**組**號。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寧??h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寧??h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22時許,被告人吳某某飲酒后駕駛無號牌正三輪摩托車自寧海縣**鎮(zhèn)**村**組**號家中出發(fā),前往寧??h**鎮(zhèn)**村**廠,當由西向東逆向行駛至寧松線25KM+200M處時,與童某某駕駛的浙BE****黑色轎車發(fā)生碰撞事故,被告人吳某某當場陷入昏迷,后被出警民警帶至寧海縣第一醫(yī)院抽取血樣。經(jīng)寧波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吳某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成份,濃度為268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
被告人吳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到案經(jīng)過、戶籍信息、呼吸酒精含量檢測記錄表、血樣提取登記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等;
2.證人童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寧??h人民法院
?????????????????????????????????檢?察?官:曾國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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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趯幒?/span>
??????2.本案案卷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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