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黃石市鐵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黃鐵檢一部刑訴〔2020〕241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202811980********,漢族,小學文化,戶籍地湖北省大冶市**鎮(zhèn)**村**灣**組,住湖北省大冶市**附近出租房。因犯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4個月,緩刑6個月。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黃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黃石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鐵山區(qū)公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1時12分許,被告人吳某某無證醉酒后駕駛懸掛號牌*****號二輪摩托車,行駛至**路**路段時被交警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21mg/100ml。交警將其帶至黃石市**醫(yī)院提取靜脈血樣,經(jīng)黃石求實聯(lián)合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吳某某血液樣品的乙醇定性檢測為陽性;乙醇定量檢測為114.50mg/100ml。
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場被查獲,后經(jīng)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呼氣式酒精記錄、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2.黃石求實聯(lián)合司法鑒定中心[2020]毒鑒字17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3.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無證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黃石市鐵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建華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吳某某刑事拘留在黃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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