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遜克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黑遜檢一部刑訴〔2020〕101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2326251972********,漢族,小學文化,務農,出生地:黑龍江省遜克縣**村,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黑河市遜克縣**鄉(xiāng)**村**組**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遜克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于2020年10月21日被遜克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黑龍江省遜克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證據(jù)。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5時10分許,被告人吳某某醉酒后駕駛無牌三輪摩托車行駛至G331國道東山治安執(zhí)勤卡點處時,被遜克縣交警大隊民警在執(zhí)勤時查獲。經(jīng)黑河市天翼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告人吳某某血液內酒精含量測試為247.53mg/100mL,屬醉酒狀態(tài)。
經(jīng)偵查,被告人吳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被遜克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在G331國道東山治安執(zhí)勤卡點處查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三輪摩托車照片;
2.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呼氣式酒精檢測單、血
樣提取登記表等;
3.證人孟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建議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黑龍江省遜克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侯建國
檢察官助理:劉佳穎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遜克縣**鄉(xiāng)**村**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證人名單1份;
5.《量刑建議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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