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濟萊蕪檢一部刑訴〔2020〕465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2021968********,漢族,高中文化程度,個體,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qū)**鎮(zhèn)**村,住**花園**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濟南市公安局萊蕪區(qū)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濟南市公安局萊蕪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4時55分許,被告人吳某某無證酒后駕駛未注冊登記(事發(fā)時懸掛魯******號牌)的三輪摩托車沿濟南市萊蕪區(qū)**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行至**產(chǎn)業(yè)園路口時,與對行左轉(zhuǎn)彎的楊某某駕駛的魯******號轎車相撞,造成吳某某受傷,兩車受損。楊某某報警,民警勘查現(xiàn)場后趕至濟南市**醫(yī)院提取吳某某靜脈血,于同年5月18日送檢。經(jīng)檢驗,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8.5±4.1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吳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身份證、駕駛?cè)诵畔⒉樵?、偵破說明等;2.證人證言:楊某某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4.勘驗筆錄;5.鑒定意見:乙醇檢驗報告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濟南市萊蕪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金國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取保候?qū)徲诂F(xiàn)住址,電話1530634****?
2.案卷材料1冊;光盤1張?!墩J罪認罰具結(jié)書》。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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