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常檢一部刑訴〔2020〕562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1304291991********,漢族,中專文化,農(nóng)民,住河北省邯鄲市永年區(qū)**鄉(xiāng)**村**號。被告人吳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11日經(jīng)常熟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吳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吳某某,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吳某某于2019年10月9日23時許,飲酒后駕駛冀D7****小型轎車,從上海市嘉定區(qū)尚都商務(wù)酒店出發(fā),途經(jīng)沈海高速,行駛至常熟北出口處時,被民警查獲。
經(jīng)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吳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09mg/100ml,屬于醉酒狀態(tài)。
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身份證復印件、駕駛員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發(fā)破案經(jīng)過等;
2.證人梁某甲、梁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陸銘科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趹艏兀?/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錄像光盤1張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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