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市梁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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錫梁檢刑檢刑訴〔2020〕8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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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吳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于江蘇省無錫市,公民身份號碼3202021982********,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無錫市濱湖區(qū)**家園**號**室。被告人吳某某曾因吸毒,于2009年10月23日被無錫市公安局崇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0年2月24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區(qū)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0年5月16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強制隔離戒毒貳年;曾因吸毒,于2012年5月5日被無錫市公安局南長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強制隔離戒毒貳年;曾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駕駛非營運機動車,于2016年9月24日被無錫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7年4月11日被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處行政拘留十五日,強制隔離戒毒貳年。被告人吳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無錫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無錫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吳某某分別在無錫市清揚路金寨老鵝飯店、金科世界城的KTV、湖濱商業(yè)街猴哥烤王飲酒后,于次日4時許,在駕駛證注銷期間駕駛號牌號碼為蘇B1****的小型轎車行駛至無錫市梁某某中南路明慈醫(yī)院前時,碰撞前方蔣某某??吭诼愤叺奶柵铺柎a為蘇BG****的大型普通客車,結果發(fā)生致吳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無錫市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司法鑒定所檢驗,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6mg/100ml。
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偵查機關調取、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接處警詳細信息、刑事案件偵破經過、抓獲經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行駛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驗照片、現場圖等書證;
2.證人蔣某某、周某某、劉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無錫市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無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梁溪大隊事故車輛檢驗意見書;
5.偵查機關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
6.偵查機關制作的執(zhí)法記錄視頻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吳某某犯罪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無錫市梁某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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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黃維萍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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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于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家園**號**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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