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邳檢刑一刑訴〔2020〕596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82197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江蘇省邳州市**鎮(zhèn)**小區(qū)**樓**單元**室。被告人吳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吳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吳某某,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8時許,被告人吳某某酒后駕駛蘇C0****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邳州市運河鎮(zhèn)長江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沙溝湖公園門口時,與陳某某駕駛的蘇CJ****號轎車發(fā)生追尾,致使兩車受損。經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物證鑒定室檢驗,被告人吳某某案發(fā)時靜脈血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166.0mg/100ml血。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刑事責任年齡證明等書證;
2.證人陳某某、趙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
4.邳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徐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意見書;
5.邳州市公安局現(xiàn)場勘驗筆錄;
6.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運東
檢察官助理:付智燕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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