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陂檢一部刑訴〔2020〕72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07221985********,漢族,中專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江西省贛州市,戶籍所在地贛州市信豐縣**鎮(zhèn)**村**號,住武漢市黃陂區(qū)**街**棟**室。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09年12月1日被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q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案情復雜,2020年3月11日,經(jīng)依法批準,本案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3月下旬至4月2日期間,被告人吳某某及張某甲、劉某某、彭某某、易某某、段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以營利為目的,在本區(qū)長軒嶺街、王家河街周邊采取流動搭建簡易棚子的方式開設賭場,聚集多人以搖骰子猜單雙的形式進行賭博活動。被告人吳某某安排張某甲負責選擇賭場的位置以及管理賭場外場放哨人員;安排劉某某負責搭建賭場所用的棚子,邀約、組織相關人員為該賭場放哨。2019年4月2日16時許,公安民警在本區(qū)王家河街鳳凰村三鄭灣后山處將該賭場查獲,現(xiàn)場抓獲參賭人員15人,收繳賭資人民幣38725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某自愿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及抓獲經(jīng)過;2.被告人吳某某戶籍信息材料、刑事判決書、罪犯檔案資料、辦案說明、現(xiàn)場照片、手機截圖、收繳物品清單及票據(jù)等書證;3.證人項某某、胡某某、張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證言;4.辨認筆錄、指認作案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位置坐標;5.被告人吳某某及其同案人張某甲、劉某某、彭某某、易某某、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開設賭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朱惠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羈押于本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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