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一區(qū)檢刑訴〔2020〕Z3052號
被告人吳某某(自報),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622261969********,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所在地為江西省宜春市奉新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東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2月27日早上,被告人吳某某來到東莞市寮步鎮(zhèn)**路**號工廠尋找妻子張某甲。因感情矛盾,張某乙不愿見吳某某,吳某某廠在門外等候。當天9時許,張某甲的弟弟被害人張某丙駕駛一輛粵S88****號牌奔馳小車來到該地,吳某某見狀遂撿起地上一塊石頭砸向奔馳小車的前擋風玻璃,致使擋風玻璃破碎。后公安人員接到張某丙報案后來到現場將被告人吳某某帶回審查。經鑒定,被損壞的擋風玻璃價格為8791.85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現場勘驗材料,價格鑒定意見,估價單、到案經過等書證,證人張某乙的證言,被害人張某丙的陳述,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無視國法,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彩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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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被本院取保候審。??
2.移送本案偵查卷兩冊、檢察卷一冊。
3.?移送本案量刑建議書一份。
4.?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合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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