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寧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普檢一部刑訴〔2020〕274號
被告人吳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5271967********,漢族,初中,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揭陽市**,住普寧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經普寧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月3日被普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普寧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22日被普寧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甲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某某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吳某甲為牟取非法收入,于2019年9月下旬開始,在普寧市麒麟鎮(zhèn)月嶼村其經營的“小賣部”內開設一賭場,以“撲克牌”、“麻將”為賭具,以“叫二”、“打麻將”的賭博形式吸引群眾參與賭博,從中抽取手續(xù)費(俗稱“抽水”)牟利。至2020年1月3日被普寧市公安局麒麟派出所查獲,被告人吳某甲及參賭人員姚某某、張某某、陳某某、蔡某某、黃某甲、黃某乙(均行政處理)被現場抓獲,現場被查扣賭具撲克牌一副、自動麻將桌一臺。至被查獲,被告人吳某甲輝共抽水牟利人民幣約3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破案經過、戶某某、行政處罰決定書;2.證人姚某某廷、張某某、陳某某、蔡某某、黃某甲、黃某乙的證言;3.現場照片;4.?被告人吳某甲的某某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甲輝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某某。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二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吳某甲輝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普寧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鄭XX
(院?。?/span>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普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某某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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