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揭西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揭西檢二部刑訴〔2020〕Z52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5222198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揭陽市揭西縣,住廣東省揭陽市揭西縣**鎮(zhèn)。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于2019年10月3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經揭西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3月30日被揭西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4月10日被揭西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縣公安局棉湖鎮(zhèn)郊派出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盜竊罪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0時許,被告人吳某某路過揭西縣棉湖鎮(zhèn)華僑醫(yī)院附近的興泰大藥店門口時,在該處停放的一輛電動車儲物格內盜走被害人林某璇一部小米6手機。經估價,該被盜手機在案發(fā)當天的市場價格為人民幣1100元。
2020年3月29日17時許,偵查機關在揭西縣棉湖鎮(zhèn)道江路新興手機店內將被告人吳某某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案發(fā)現(xiàn)場、被盜手機、被盜手機內的手機卡兩張;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證明、簽認相片制作說明兩份、證據保全決定書兩份、證據保全清單兩份、檢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發(fā)還清單等材料;3.證人證言:李某昊、辜某生、劉某鴻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林某璇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辜某生的辨認筆錄;8.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監(jiān)控視頻截圖。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吳某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本罪,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且不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揭西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某某
檢察官助理:張??某
(院印)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在揭西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材料另附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刑事案件聽取被害人意見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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