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宜檢刑訴〔2020〕1292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4年**月**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207231984********,漢族,文盲,務工人員,住宜興市**鎮(zhèn)**巷**號租房(戶籍地江蘇省灌云縣**鎮(zhèn)**村**莊**號)。被告人吳某某曾因盜竊,于2007年6月19日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曾因犯盜竊罪,于2003年6月5日被灌云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于2006年10月10日被丹陽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于2014年3月13日被連云港市新浦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4年7月18日刑滿釋放。被告人吳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宜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宜興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宜興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吳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吳某某,聽取了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期間,被告人吳某某在宜興市**鎮(zhèn)入戶盜竊5次,共竊得錢物合計價值人民幣4384元。具體事實如下:
1.2019年7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吳某某至宜興市**鎮(zhèn)**浜**號二樓租房,溜門入室,竊走陸某某粉紅色0PP0R9sPlus手機1部,贓物價值人民幣350元。?
2.2019年7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吳某某至宜興市**鎮(zhèn)**村**號租房,溜門入室,竊走李某某金色手表1只、粉紅色OPPOR9s手機1部,贓物價值人民幣534元。?
3.2019年11月3日晚上,被告人吳某某至宜興市**鎮(zhèn)**村**號租房,溜門入室,竊走張某某藍色VIVOX23手機1部,贓物價值人民幣700元。?
4.2020年6月下旬一天晚上,被告人吳某某至宜興市**鎮(zhèn)**村**號房,溜門入室,竊走余某某人民幣200元。?
5.2020年6月26日晚上,被告人吳某某至宜興市**鎮(zhèn)**村**號租房,溜門入室,竊走鐘某某人民幣500元,白色項鏈1條、白色戒指1個,贓物價值人民幣2100元。?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吳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并發(fā)還給了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連云港市新浦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宜興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單、發(fā)還物品、文件清單、刑事案件偵破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書證;
2.證人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陸某某、李某某、張某某、余某某、鐘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無錫石地黃金珠寶首飾檢測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宜興市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6.宜興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搜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能夠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史衛(wèi)其
檢察官助理:楊東文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宜興市**鎮(zhèn)**巷**號租房。
2.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3份。
5.全部案卷材料。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