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婺檢一部刑訴〔2020〕36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02811981********,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群眾,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樂平市,住**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華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18日晚上,被告人吳某某伙同秦某某(另案處理)通過攀爬圍墻外架子的方式,進入婺城區(qū)羅店鎮(zhèn)*****工地倉庫內(nèi),竊得10余捆電線,后兩人離開現(xiàn)場,并在永康以9670元的價格將盜竊所得的電線賣給相某某(另案處理),吳某某分得贓款4800元。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吳某某在廣東省廣州市被南沙公安分局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抓獲經(jīng)過、人口信息、微信轉賬截圖、同案犯秦某某的犯罪材料;
2.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筆錄及扣押決定書及照片、刑事辨認筆錄及照片;
3.證人證言:王某某、秦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陳述:程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金華市婺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濤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先羈押于金華市看守所。
2.公安卷2冊,檢察卷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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