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北檢刑訴〔2020〕Z1884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2341990********,漢族,高中文化程度,農民,出生地重慶市開州區(qū),住重慶市開州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犯盜竊罪,2015年3月30日被法院判處罰金6000元;因犯盜竊罪,2015年8月24日被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因犯盜竊罪,2019年4月19日被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2019年7月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9月19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經本院批準,同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2日移送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以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9月4日16時許,被告人吳某某在重慶市渝北區(qū)興科大道322號沃爾瑪超市內,趁四周無人之機,將該超市貨架上的1盒健達牌巧克力盜走。經鑒定,上述物品價值人民幣129元。
2020年9月5日15時許,被告人在上述超市內盜竊了6瓶中國勁酒、3盒百特鮮牛奶、2組椰樹牌椰汁和和1盒天友純鮮牛奶。經鑒定,上述物品價值人民幣314.6元。
2020年9月18日14時許,被告人吳某某在上述超市內盜走8盒牛奶,在走出收銀臺欲離開超市時,被工作人員發(fā)現并被扭送至公安機關。經鑒定,上述物品價值人民幣159.2元。
到案后,被告人吳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案發(fā)后,9月18日所涉被盜的8盒牛奶已追回并發(fā)還給被害單位。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人口信息登記表、扣押、發(fā)還物品清單、營業(yè)執(zhí)照、商品訂單、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龔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價格認定結論書;
5.刑事案件現場指認筆錄;
6.監(jiān)控視頻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使用秘密手段竊取公私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任志剛
檢察官助理:熊杰森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被羈押于重慶市渝北區(qū)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