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寶檢刑訴〔2020〕1837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501211994********,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賓陽縣**鎮(zhèn)**街**號,因故意傷害罪于2016年**月**日被南寧市江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因詐騙嫌疑,于2019年12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詐騙罪,經(jīng)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5月9日補查重報。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被告人吳某某在抖音上關(guān)注了被害人劉某某后互加微信。之后被告人吳某某化名“韓某某”與被害人劉某某交往并確定男女朋友關(guān)系。被告人吳某某聲稱要帶被害人劉某某理財。2019年8月 11日,被告人吳某某讓被害人劉某某下載一個名為“理財通”的軟件,并讓其聯(lián)系客服往軟件充值。劉某某在軟件客服提供的農(nóng)業(yè) 銀行賬戶(卡號:62305206*********6,開戶人:方某某) 充值520元后,吳某某給其推薦了一個微信號(微信 號:pg6***2,昵稱:福利專員小秘書),讓其找“福利專員小秘書”領(lǐng)取38元的彩金,彩金會自動轉(zhuǎn)入其“理財通”軟件的余額內(nèi)。此后,吳某某讓多次讓劉某某以該方式充值合計人民幣91742元。2019年8月17日21時許,被害人劉某某打算通過“財付通”軟件提現(xiàn),發(fā)現(xiàn)無法提現(xiàn)。被害人劉某某咨詢后臺客服,后臺客服稱其有惡意刷流水行為,要繼續(xù)充值才能解凍賬戶。被害人劉某某意識到被騙于是報警。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吳某某使用自己的微信號碼添加被害人劉某某的微信號碼,稱要慢慢償還被害人劉某某被騙的錢財。被告人吳某某回國后與被害人劉某某相約見面。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吳某某和被害人劉某某在深圳市寶安區(qū)松崗街道維也納酒店對面的****見面,被告人吳某某退賠被害人劉某某人民幣6400元。2019年12月16日,民警在寶安區(qū)松崗**路**超市后面維也納酒店1**8房將被告人吳某某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聊天記錄,轉(zhuǎn)賬記錄,身份信息,抓獲經(jīng)過;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于累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麗華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羈押于深圳市寶安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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