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灞檢公訴刑訴〔2019〕96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3241989********,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寶雞市扶風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橋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橋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橋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4月22日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分別于同年4月22日、5月21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被告人吳某某案發(fā)前系北京**公司西安**保安部,其具體負責公司所出租商鋪的租金催繳工作。
(1)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吳某某在催繳租金過程中以收取租金為名到被害人李某某租賃的**商鋪“**”店內(nèi),騙取李某某租金25800元;
(2)2018年9月28日、10月6日,被告人吳某某在催繳租金過程中以收取租金為名,到被害人陳某甲租賃的**商鋪“**”店內(nèi),騙取陳某甲租金26085元;
(3)2018年9月28日、10月6日,被告人吳某某先后兩次在催繳租金過程中以收取租金為名,到被害人陳某乙租賃的**商鋪“**”店內(nèi),騙取陳某乙租金47622元;
(4)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吳某某在催繳租金過程中以收取租金為名,到被害人彭某某租賃的**商鋪“**店”店內(nèi),騙取彭某某租金37260元;
(5)2018年9月29日、10月7日,被告人吳某某先后兩次在催繳租金過程中以收取租金為名,騙取被害人“**”商鋪租賃戶安某某租金49200元。
2.2017年12月16日,被告人吳某某將其所購買的林河世家5號樓1單元1908號房屋協(xié)議轉讓給劉某甲,2018年6月4日雙方簽訂客戶資料變更申請表,截止同年8月3日,劉某甲向吳某某付清了購房款。2018年6月,吳某某以將其所購房屋賣給烏某某為由,騙取烏某某購房款共計398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報案材料、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戶籍信息、微信轉賬、匯款憑單、轉賬明細、微信聊天截圖、轉讓協(xié)議、收條等書證。
2、證人劉某甲、劉某乙、王某某、賈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陳某甲、陳某乙、彭某某、安某某及烏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灞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成輝
2019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羈押于灞橋區(qū)看守所。
2、案卷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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