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h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刑訴〔2021〕35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2261963********,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無業(yè),住浙江省寧??h**街道**村**組**號。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寧??h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寧??h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年底至2015年上半年,劉某某(已判決)與被告人吳某某商議后,二人以營利為目的,在寧??h躍龍街道路燈管理處北面的三樓一房間內聚眾賭博,并從中非法抽頭獲利。被告人吳某某糾集他人來賭博并負責打掃衛(wèi)生等事務,劉某某先后雇傭孔某甲、俞某某、王某某(均已判決)等人負責抽頭、記賬等事務。聚眾賭博期間,劉某某抽頭獲利人民幣30萬余元,其中被告人吳某某參與抽頭獲利人民幣2萬余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刑事判決書、到案經過、戶籍信息等;
2、證人徐某某、孔某乙等人的證言;
3、同案犯劉某某、尤某某、孔某甲等人及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結伙聚眾賭博,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對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浙江省寧海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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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馮??婧
??????????????????????????檢察官助理?邵軍華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吳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電子卷宗四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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