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陽新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陽檢二部刑訴〔2021〕4號
被告人吳某甲(小名勝國),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202221971********,漢族,小學文化,務工,出生地湖北省陽新縣,戶籍所在地陽新縣**鎮(zhèn)**村**組,住陽新縣**鎮(zhèn)**里。因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陽新縣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陽新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陽新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吳某甲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吳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吳某甲在陽新縣**鎮(zhèn)**村**小區(qū)柯某甲家內(nèi)組織吳某乙、柯某乙、柯某丙、柯某丁等數(shù)十人以“押寶”的形式進行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被陽新縣公安局民警當場查獲,民警在現(xiàn)場扣繳賭資5萬余元。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吳某甲被陽新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歸案,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證據(jù)保全決定書、證據(jù)保全清單、收繳物品清單、現(xiàn)場檢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柯某甲、吳某乙、柯某丙、戴某某、柯某乙、某某甲、吳某丙、柯某丁、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舒某某、某某乙等人的證言;3、檢查、辨認等筆錄;4、被告人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陽新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歐陽為恒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吳某甲現(xiàn)羈押于陽新縣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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