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15231987********,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為廣東省汕尾市陸河縣(上述身份情況均系被告人自報)。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1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白云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起,被告人吳某某為非法牟利,在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授權(quán)、許可的情況下,雇傭同案人江某某(已判決)等人,在本市白云區(qū)**街**號之**的**房、**房、**房內(nèi),存儲、銷售假冒“LOUIS VUITTON”注冊商標的手袋。20117年3月16日,民警在上址樓下抓獲同案人,并繳獲假冒“LOUIS VUITTON”注冊商標的手袋1215個。經(jīng)鑒定、統(tǒng)計,上述假冒“LOUIS VUITTON”注冊商標的手袋共價值人民幣7816300元。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吳某某被民警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繳獲的假冒注冊商標的手袋等物證;
2.??商標注冊證明、到案經(jīng)過、同案人判決書等書證;
3.??證人黃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吳某某及同案人江某某等人的供述;
5.??鑒定意見;
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結(jié)伙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吳某某犯罪未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吳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被告人吳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間量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翟浩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廣州市白云區(qū)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冊及光盤資料二張。
3.《具結(jié)書》一份。
4.本案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建議對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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