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起?訴?書
瓊二分檢刑訴〔2020〕15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28197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漁民,戶籍所在地海南省臨高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現(xiàn)住該處。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儋州海警局儋州工作站決定取保候審,同年9月18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儋州海警局儋州工作站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儋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于2020年9月16日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9時許,被告人吳某某在明知當前為禁漁期的情況下,仍雇傭張某甲等3名船員駕駛“***”號拖網(wǎng)漁船從臨高縣**港出發(fā),于22時左右到達N20°09'、E109°14'的海域用拖網(wǎng)方式進行捕撈作業(yè)。次日上午9時許,吳某某等人在收網(wǎng)時被儋州海警局儋州工作站的執(zhí)法人員當場查獲。偵查機關依法扣押了涉案漁網(wǎng)及非法捕撈的漁獲物變賣款人民幣131.5元。經(jīng)鑒定,涉案漁具屬于“單船(底層)有袖(有翼)單囊拖網(wǎng)”,最小網(wǎng)目尺寸為15mm,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此類漁具最小網(wǎng)目為40mm的標準。
2020年6月27日,被告人吳某某經(jīng)傳喚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漁網(wǎng)一張、漁獲物照片等;
2.書證:《儋州市2020年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實施方案》、《漁獲物變賣情況記錄》等;
3.證人證言:證人張某甲、張某乙、王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吳某某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中國水產(chǎn)科學研究院南海水產(chǎn)研究所出具的漁具鑒定意見;
6.勘驗、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吳某某、張某甲、張某乙、王某某的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違反保護水產(chǎn)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堅???
???????????????????????????????????書??記??員:羊秀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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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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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海南省臨高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扣押的漁網(wǎng)存放于儋州海警局,漁獲物變賣款人民幣131.5元存于儋州海警局指定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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