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洪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于2020年1月16日以洪公(交)訴字(2020)22號起訴意見書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案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 告知了被害人(家屬)相關權利,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晚,被告人吳某甲酒后駕駛川ZEL***號(案發(fā)時未懸掛牌照)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洪中路由洪雅縣城方向往中山場鎮(zhèn)方向行駛,21時15分許,車行駛至事故路段越過道路中心線與對向駛來的由被害人王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的已達報廢標準的川ZAF***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王某某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發(fā)后吳某甲棄車逃逸。2019年8月5日,洪雅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吳某甲承擔此事故主要責任,王某某承擔此事故次要責任。2019年11月11日,經(jīng)洪雅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王某某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吳某甲于2019年6月29日到洪雅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了其飲酒后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逃逸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情況說明等相關書證;2、被告人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3、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4、證人吳某乙、吳某丙等的證言;5、現(xiàn)勘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6、鑒定意見;7、視聽資料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酒后駕駛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機動車輛上道路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并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甲案發(fā)逃逸后又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吳某甲在審查起訴期間,自愿認罪,愿意接受處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洪雅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瞿磊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吳某甲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在家,電話1370816****。
2、本案卷宗2冊,光盤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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