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樅檢刑訴〔2020〕77號
被告人吳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408231975********,漢族,初中文化,村支委委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銅陵市樅陽縣,住樅陽縣**鎮(zhèn)**村**組**號。被告人吳某甲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樅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020年4月30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樅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吳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晚,被告人吳某甲在樅陽縣**鎮(zhèn)**飯店,與吳某丙、吳某乙、吳某丁吃飯飲酒后,駕駛自己的皖******號小型轎車回家。19時40分,吳某甲駕車行駛至樅陽縣**線**公里(**新大橋路段)時,被執(zhí)勤交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吳某甲靜脈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98.4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qū)彌Q定書,被告人身份信息、駕駛資格證明、前科查詢證明,查獲經(jīng)過等書證;
2.證人吳某丙、吳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吳某甲的供述;
4.安徽公立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
5.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圖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吳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屬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樅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正祥
檢察官助理?楊??紅
2020年5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吳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徲跇宏柨h**鎮(zhèn)**村**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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