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華市金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金東檢二部刑訴〔2020〕1740號
被告人吳某甲,曾用名吳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7821996********,漢族,高中文化,經商,住浙江省義烏市**街道**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金華市公安局金東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金華市公安局金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2時11分許,被告人吳某甲飲酒后駕駛牌號為浙GRO****的小型轎車行駛至金華市金東區(qū)金港大道四海銘門小區(qū)路段處停車睡覺。后吳某甲被執(zhí)勤的民警當場查獲。
經金華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在送檢的被告人吳某甲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2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全國常住人口信息、查獲經過、血樣提取登記表、現場照片、車駕信息查詢單等;
2.被告人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3.鑒定意見:金華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
4.視聽資料:現場視頻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
此致
金華市金東區(qū)人民法院?
?
?
?
檢察官:魏干
檢察官助理:徐劍文
2020年11月20日?
?
?
?
附:
1.被告人吳某甲現羈押于金華市公安局金東分局辦案區(qū);
2.電子卷宗;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