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連檢二部刑訴〔2020〕22號
被告人吳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26271951********,漢族,小學文化程度,務農(nóng),出生地福建省連城縣,戶籍所在地福建省連城縣**鎮(zhèn)**村**路**號,現(xiàn)住福建省連城縣**鎮(zhèn)**村**路**號。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連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1月23日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
本案由連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吳某甲到連城縣**鎮(zhèn)**村“**”的田里干農(nóng)活時,用隨身攜帶的一次性打火機點燃田埂草,引發(fā)與其田相鄰的連城縣**鄉(xiāng)**村“**”山場森林火災。經(jīng)連城縣林業(yè)局認定,**鄉(xiāng)**村“**”失火山場坐落于連城縣**鄉(xiāng)**村031林班08大班040小班、060小班、090小班;過火有林地面積47.2畝,林種為一般用材林。經(jīng)廈門鼎力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被告人吳某甲的失火行為造成林木直接經(jīng)濟損失為人民幣16892.62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甲向受害方**鄉(xiāng)**村民委員會賠償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800元,并取得諒解;同時,向**林業(yè)站交納撲火工資人民幣6490元,并對失火山場進行補植復綠。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吳某甲到連城縣公安局朋口森林派出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連城縣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證言:證人吳某乙、曹某甲、曹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巫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連城縣林業(yè)局出具的認定意見書、廈門鼎力資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等鑒定意見;
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連城縣公安局朋口森林派出所出具的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甲對指控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違反森林法,未經(jīng)審批在林區(qū)野外用火引發(fā)森林火災,造成過火有林地面積47.2畝,林木直接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6892.62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被告人吳某甲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吳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屬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結合本案案情,建議從輕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甲向受害方**鄉(xiāng)**村民委員會賠償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建議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甲積極支付撲火工資,建議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甲積極進行補植復綠,建議酌情從輕處罰。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條、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甲拘役一個月,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連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曹仕旺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吳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880512****;
2.案卷材料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法律條文。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jù)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判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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