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京通檢刑訴〔2020〕229號
被告人吳某甲(曾用名吳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8241992********,滿族,大專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系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出生地河北省灤平縣,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灤平縣**鎮(zhèn)**街**路**號樓**單元**號。因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經(jīng)本院批準,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甲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分別于2019年10月10日、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19日,自2020年1月31日至2月26日);因案情重大、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10日至11月24日,自2020年1月20日至2月3日,自2020年3月27日至4月10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間,被告人吳某甲在擔任北京**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注冊及實際經(jīng)營**州區(qū)**南里**號樓**層**)總經(jīng)理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司財產(chǎn)共計人民幣28.6萬余元。
2019年8月1日,被告人吳某甲被民警抓獲。涉案手機1部被起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涉案手機;2.書證:銀行卡交易明細、微信轉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3.證人證言:證人吳某丙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6.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手機提取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吳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甲無前科劣跡,可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吳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若積極退賠,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周三秋
檢察官助理:王蒙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吳某甲現(xiàn)羈押于北京市通州區(qū)看守所。
2.證人名單1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待判決處理物品:手機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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