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zhèn)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景檢一部刑訴〔2020〕17號
被告人吳某和,綽號“老四”,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2811967********,漢族,江西樂平人,小學肄業(yè),木工,戶籍所在地為江西省樂平市**鎮(zhèn)**村**號,現(xiàn)租住江西省景德鎮(zhèn)市**村**街**房。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景德鎮(zhèn)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經景德鎮(zhèn)市珠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鎮(zhèn)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和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6日日以珠公(刑)訴字[2020]0036號起訴意見書向景德鎮(zhèn)市珠山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景德鎮(zhèn)市珠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3月11日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5月22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吳某和想和浙江路陪酒女張某某談朋友并經常在經濟上接濟張某某,但張某某一直未同意。2019年12月22日晚9時許,吳某和邀請朋友在景德鎮(zhèn)市**路***KTV包廂唱歌,期間張某某、楊某某在包廂陪酒唱歌。直到次日凌晨,張某某接到其男友李某某電話讓其一起吃夜宵,于是張某某與楊某某離開包廂與李某某匯合,三人在浙江路**號**對面的夜宵攤吃夜宵。隨后吳某和發(fā)現(xiàn)了三人,察覺李某某是張某某男朋友,內心十分憤怒,便在夜宵攤旁拿起一個空啤酒瓶沖向李某某,用力打擊其頭部,造成李某某頭部腫起。隨即吳某和被人拖開,離開現(xiàn)場。12月23日1時許,李某某和張某某回到珠山區(qū)***出租屋休息,李某某不時嘔吐,至早上8時許,張某某發(fā)現(xiàn)李某某沒有意識,便撥打120電話,后李某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死者李某某系鈍性外力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楊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吳某和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等;6.電子數據光盤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和采取暴力手段,使用啤酒瓶擊打被害人李某某頭部,致其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景德鎮(zhèn)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余凡
檢察官助理:陳撫娟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吳某和現(xiàn)羈押于景德鎮(zhèn)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冊;
3.光盤叁張。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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