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恩檢訴刑訴〔2020〕141號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7811987********,漢族,文化程度小學,工人,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陽春市**鎮(zhèn)**村委會**村。2019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東省恩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左右,被告人吳某某虛稱姓名“吳鋒”通過QQ附近的人功能搜索添加被害人馮某某為好友,然后又添加為微信好友。2019年5月,被告人吳某某為償還“黑網貸”萌發(fā)了詐騙被害人的歹念,其先捏造“陳秀敏”的人物向被害人稱為其女朋友,然后以“陳秀敏”的名義通過微信向被害人虛構借款給同事刷流水賬單辦理信用卡可獲得報酬的事實,至同年8月12日期間,通過微信、支付寶轉賬騙得被害人合共156700元。因受迫于被害人追討,被告人吳某某又向被害人虛構“陳秀敏”出車禍需費用治療及后來死亡的事實,被害人則為救治“陳秀敏”取回之前辦理信用卡的款項,在同年8月13日至19日期間,又受騙通過支付寶、ATM現金匯款、銀行卡轉賬等支付被告人吳某某合共138800元。綜上,被告人吳某某共詐騙得被害人295500元,得款用于償還“黑網貸”花去。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在廣東省云浮市云安縣**鎮(zhèn)被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相關書證;2、相關筆錄;3、被害人馮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無視國家法律,詐騙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又因其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謝軍鴻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吳某某現羈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本案扣押物品請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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